|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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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成市金宇国际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损失合计为180498元;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损失合计为53031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120500元。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113029元,合计赔偿233529元,与被告***已垫付的30000元抵冲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203529元,支付被告***30000元。(以上数字按个位取整数)。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826元,减半收取2913元,鉴定费4200元,合计7113元,由原告***、***负担659元,由被告***、荣成市金宇国际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负担64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826元。 |
| 裁判日期 | 2019-10-15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