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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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州合德锅炉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 山东新天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新天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莱州合德锅炉有限公司锅炉款1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山东新天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付款同时,自2015年3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支付原告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68元,由被告山东新天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纳本院。公告费710元,由被告山东新天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限被告山东新天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710元款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6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