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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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鑫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能源工程(海门)辰鑫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昌源金属构件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昌源金属构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鑫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2439.45元,并承担此款自2018年9月1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江苏鑫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1元,减半收取470.5元,保全费520元,合计990.5元,由被告江苏昌源金属构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