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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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湘3101执恢1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行,住***。 负责人:谢建国,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周锦戎,女,****年*月**日出生,苗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龚佑阳,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 被执行人:滕鹏,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 被执行人:姚江,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行诉周锦戎、**、滕鹏、龚佑阳、姚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作出的(2017)湘3101民初5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2020年1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以被执行人已经主动履行完毕本案全部债务为由,请求对本案予以结案。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之规定,通知如下: 吉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3101民初55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