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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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剩余货款9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9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从2019年2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的,原告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案件受理费284元,减半收取142元,由被告***负担25元,原告负担11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0-23 |
发布日期 | 2021-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