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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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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湖南衡阳永兴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衡阳永鑫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普通破产债权2716946.65元。

二、驳回原告湖南永兴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的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000元,鉴定费2400元,共计302400元,由原告湖南衡阳永兴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71465元,被告衡阳永鑫旺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309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8
发布日期 2020-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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