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安平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借款220,000元及该款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已支付的律师费11,800元; 三、如被告***、***不能按时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原告***作为抵押权人有权对被告***抵押的汕头市丽日庄西区47幢703号房享有优先受偿权。 债务人未在上述限定期限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74元,公告费1,000元,共计6,174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上述案件受理费向本院交纳,并将应负担的公告费直接付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4 |
| 发布日期 | 2021-0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