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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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铭阳益海展览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铭阳益海展览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二千万元; 二、被告北京铭阳益海展览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二千万元为本金,自二○一五年三月十二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计算);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十七万六千八百四十六元,由原告***负担三万四千零五十九元(已预交八万八千四百二十三元),由被告北京铭阳益海展览有限公司负担十四万二千七百八十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鉴定费用47000元,由被告北京铭阳益海展览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北京铭阳益海展览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被告***);原审期间保全费一万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北京铭阳益海展览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却拒不交纳或逾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未提出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9-06 |
| 发布日期 | 2021-0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