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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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力创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泽荣模具钢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1972民初7741号 原告:东莞市泽荣模具钢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柯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祺,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瀚辉,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力创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案件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22000元及违约金(按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8年6月1日起计至被告实际归还之日止);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需要交代的程序性问题 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本案有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遂依法转换成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应诉传票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就案件事实问题的认定与分析评述 原告主张与被告深圳市力创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创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力创公司尚欠其货款122000元未付。为证明该主张,原告提交了《欠条》为据。《欠条》的只要内容为“本人***(捺印)欠柯某1379000元。双方协议于2018年4月份付100000元;余款279000元于2018年5月份付清。如果逾期未付,本人***将用以下方式付清欠款:1.以深圳市力创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折现……”右下方“欠款人”处有“***”字样签名及捺印,落款日期为2018年3月24日。原告主张对账后被告力创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原告出具了上述《欠条》,在出具《欠条》后,两被告支付了257000元,现尚欠122000元未付。为进一步证明交易的真实性,原告还提交了《报价单》《送货单》《对账单》等为据。其中《报价单》约定付款方式为月结60天,逾期付款每天按万分之七收取违约金,还注明该报价单客户确认回传后即时生效;《报价单》左下方“客户盖章签回”处加盖了“深圳市力创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字样印章,部分《报价单》“客户盖章签回”处有“李荣接”字样签名。原告主张因《报价单》是原告通过传真的方式发送给被告,再由被告回传,故原告不持有《报价单》的原件。《送货单》显示的收货单位为力创公司,右下角“收货单位”处有“李荣接”、“蓝会峰、“蓝可峰”等人签名,原告主张上述签名人员均为被告方人员。庭审中,原告称虽然《欠条》记载的是***拖欠柯某1的钱,但实际上案涉交易是原告和被告力创公司之间进行的,而柯某1是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欠条》实际要表达的意思是拖欠原告的货款。另,原告称因被告力创公司逾期付款,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报价单》约定若被告力创公司逾期付款,需按每日万分之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现原告自行调整违约金计算标准为月利率2%,具体计算方式为以122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8年6月1日起计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另查,原告主张被告***以欠款人的身份出具《欠条》对案涉债务构成债的加入,故被告***应对案涉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两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且没有提出任何抗辩、质证意见,亦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视为放弃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及主张的事实进行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交的《欠条》有被告***的签名捺印确认,在被告***未能提交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本院对《欠条》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另外,《送货单》载明的收货单位为被告力创公司,且有相关人员签收,原告主张签收人员为被告力创公司的员工,在被告力创公司未提出抗辩的情况下,本院对原告上述主张予以采信,并对《送货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至于《报价单》,虽然原告未能提供《报价单》的原件,但原告关于《报价单》的形成过程与《报价单》的约定能相互对应,且在《报价单》中签名的李荣接在部分《送货单》上亦进行了签名确认,故在被告力创公司未能提出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报价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报价单》和《送货单》可知,原告与被告力创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作为被告力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代表公司对外确定货款不违反一般商事交易习惯;根据《欠条》可知,截至2018年3月24日,被告力创公司尚欠原告货款为379000元。原告主张被告力创公司仅支付了257000元,尚欠122000元未付,在被告力创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足额支付案涉货款的情况下,本院对原告上述主张予以采信。根据《欠条》约定的付款期限,案涉货款的支付期限已届满,原告要求被告力创公司立即支付货款122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至于利息,根据《欠条》关于付款期限的约定,双方约定应在2018年5月份前付清案涉货款,在双方未约定具体付款日期的情况下,本院认为2018年5月份前指的是2018年5月31日前付清,且双方在《报价单》中约定若被告力创公司逾期付款,需按每日万分之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现原告自行调整违约金计算标准为按月利率2%计算,是原告对其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不予干预,违约金具体计算方式为以122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8年6月1日起计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关于被告***的责任问题。被告***以欠款人的身份出具《欠条》,构成债务加入,现原告要求被告***对案涉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合法有据,本院亦依法予以支持。 判决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判决内容 一、限被告深圳市力创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泽荣模具钢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2000元; 二、限被告深圳市力创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泽荣模具钢材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22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8年6月1日起计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36元,由深圳市力创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映华 人民陪审员 夏肖芬 人民陪审员 杜伟航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倩婷 强制执行风险提示 生效法律文书必须主动及时履行。义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一、信用惩戒 1.案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的信息将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融资信贷将会受到限制。 2.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个人征信。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 3.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被法院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 二、损失扩大 1.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2.承担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辅助费等费用。 三、强制措施 1.限制高消费。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购买不动产、车辆、旅游、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2.财产将被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拍卖等措施。 3.拒不履行或妨害执行的,可能会被罚款、拘留、限制出境。构成犯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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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21-0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