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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圳市合创为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广东琮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弘景置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9)粤1973民初192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9)粤1973民初192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限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深圳市合创为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01527.48元及利息(以301527.48元为本金,2017年1月7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东莞弘景置业有限公司应当在欠付工程价款358961.28元范围内就上述第二判项确认的工程价款及利息对深圳市合创为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四、驳回深圳市合创为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8188.68元(已预交),由深圳市合创为智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313.96元,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弘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874.72元;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188.67元(已预交),由深圳市合创为智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313.96元,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弘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874.7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2-01
发布日期 202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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