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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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城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金城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专利行政管理(专利) |
| 法院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比亚乔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原告比亚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比亚乔股份有限公司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第三人金城集团有限公司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21-02-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