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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利辛分公司 安徽鸿轩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利辛中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安徽林辉苗木花卉有限公司 上海市住安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利辛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7)皖1623民初5031号民事判决; 二、2012年9月23日韩贺**与上海市住安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利辛项目部(郭得俊)签订的施工协议书无效; 三、安徽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韩贺**工程款8986466.98元; 四、驳回韩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案件受理费74705元,由安徽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5 |
| 发布日期 | 2021-0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