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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瑞邦兴业水泵设备(北京)有限公司
武汉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武汉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瑞邦兴业水泵设备(北京)有限公司货款13万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被告武汉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2-19
发布日期 202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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