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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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众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成都同利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众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同利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赔偿款100000元。 二、驳回原告成都同利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原告成都同利行投资公司负担4083元,由被告四川众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书面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12-03 |
| 发布日期 | 2021-0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