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海裕达建材有限公司 郑州一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 法院 | 湟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对被申请人青海裕达建材有限公司在位于西宁市××区西北角项目部餐厅院内放置的型号CV843H立式冲击破碎机3台、型号CCS848EC液压圆锥破碎机1台、型号YK2460圆振动筛3台、型号2YK3060圆振动筛1台予以查封、扣押。期限自2020年1月9日至2021年1月9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郑州一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01-09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