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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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华扬太阳能有限公司 大同市马口煤矿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大同市马口煤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陕西华扬太阳能有限公司货款15181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36元,减半收取计1668元,由被告大同市马口煤矿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0 |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