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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德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110498.35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德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46804元;

三、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4元,由原告***负担503元,由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负担1177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德支公司负担504元;保全费820元,由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负担574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德支公司负担246元;鉴定费1870元,由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负担1309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德支公司负担561元(该三项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德支公司应负担部分应当在判决主债务履行之日前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19-12-11
发布日期 2020-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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