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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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银星煤业有限公司 宁夏兴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夏兴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为原告***修理灵武市绿地壹号公馆11号楼1单元502室厨房下水的漏水; 二、被告宁夏兴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为原告***修复灵武市绿地壹号公馆11号楼1单元502室餐厅、厨房墙面和橱柜; 三、被告宁夏兴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宁夏兴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12 |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