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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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本金37057.6元,并支付2017年4月25日至2019年1月30日期间逾期利息6876.62元、罚息646.27元; 二、被告***以借款本金37057.6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1日起按《个人“点即贷”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上述具有给付内容的条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5元(原告已预付),公告费600元(原告均已预付),由被告负担,给付时间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0 |
发布日期 | 2021-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