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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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军浩兰砼业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华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电投热力有限公司 宁夏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银川市西夏区春雁石料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宁夏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银川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有效; 二、被告宁夏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助原告***办理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满城南街与黄河路交叉路口瑞景嘉园二区8-3-1101室房屋不动产权登记证书; 三、被告宁夏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逾期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违约金48088.8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35元,原告***负担298元,被告宁夏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0 |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