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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1月2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 二、被告***向原告***退还房款410000元; 三、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260000元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33500元的诉讼请求。 以上应付款项合计410000元,被告***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付清。逾期不予履行,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持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争议标的703500元,判决给付标的410000元,占争议标的的58.28%,案件受理费5417.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260.18元,被告***负担3157.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和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01-21 |
| 发布日期 | 2021-0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