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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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吉林省鸿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吉林省鸿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购房款11082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该损失数额以110820元为计息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0年11月19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其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2019年10月10日);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吉林省鸿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