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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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300000元,并支付以此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存款利率计算从2018年3月7日至2020年3月6日的利息及从2020年10月28日至款清之日止的的资金占用损失;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89元,减半收取计2994.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履行前述判决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本院预收的案件受理费不作清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12 |
发布日期 | 2021-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