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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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法院 |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本金人民币1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3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本金人民币140000元及相应利息(以14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3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可在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本院将予以强制执行。本案公告费由被告***负担,原告凭公告费发票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3 |
发布日期 | 2021-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