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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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宏利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山东鲁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济宁亿丰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垫付款24942.91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24942.91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2元,减半收取计21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1-24 |
| 发布日期 | 2020-0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