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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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济宁市中都木业有限公司 山东新恒源密封技术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 济宁亚欧木业有限公司 汝南联合正兴板业有限公司 山东华兰木业集团有限公司 微山县中大物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济宁市中都木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本金10000000元,同时支付利息和罚息(以10000000元为基数,利息以年5.22%为标准,自2019年6月22日计算至2019年7月26日,罚息以年7.83%为标准自2019年7月27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同时,赔偿律师代理费10000元; 二、被告微山县中大物资有限公司、山东新恒源密封技术有限公司、山东华兰木业集团有限公司、济宁亚欧木业有限公司、汝南联合正兴板业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40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5900元,由被告济宁市中都木业有限公司、微山县中大物资有限公司、山东新恒源密封技术有限公司、山东华兰木业集团有限公司、济宁亚欧木业有限公司、汝南联合正兴板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5 |
| 发布日期 | 2020-0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