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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济宁市中都木业有限公司
山东新恒源密封技术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
济宁亚欧木业有限公司
汝南联合正兴板业有限公司
山东华兰木业集团有限公司
微山县中大物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济宁市中都木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本金10000000元,同时支付利息和罚息(以10000000元为基数,利息以年5.22%为标准,自2019年6月22日计算至2019年7月26日,罚息以年7.83%为标准自2019年7月27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同时,赔偿律师代理费10000元;

二、被告微山县中大物资有限公司、山东新恒源密封技术有限公司、山东华兰木业集团有限公司、济宁亚欧木业有限公司、汝南联合正兴板业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40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5900元,由被告济宁市中都木业有限公司、微山县中大物资有限公司、山东新恒源密封技术有限公司、山东华兰木业集团有限公司、济宁亚欧木业有限公司、汝南联合正兴板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5
发布日期 2020-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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