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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67015.2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误工费16549.2元、护理费6068.04元、交通费800元、车损500元,共计102932.44元。已赔偿10000元,应再赔偿92932.44元。 二、被告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理赔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医疗费58564.7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80元、内固定取出费用9000元、营养费1980元,计款71524.73元的70%,即款50067.31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鉴定费2600元、评估费100元、复印照相费20元、邮寄140元,计款2860元的70%,即款2002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三项给付内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请汇入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62×××23,并注明案号和当事人)。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92元,由原告***负担752元,被告***负担31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