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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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鹏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业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科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北京科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北京科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工程款84303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以843035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为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北京科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19.1元,减半收取8009.5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009.55元,由被告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在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0-09-15 |
| 发布日期 | 2021-0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