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0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