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城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城支行信用卡本金34768.2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城支行信用卡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截至2019年7月31日为7301.32元,之后以34768.2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但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城支行律师代理费3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49元、保全费79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09 |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