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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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公司 南渡镇中心卫生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溧阳市人民法院(2019)苏0481民初4593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204870.47元,其中支付给***196821.79元,其中支付给***8048.68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40元(已减半收取,***已预交),由***负担75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公司负担216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480元,由***负担15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公司负担433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