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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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长征针织制衣有限公司 江苏盛为服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江苏盛为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昌市长征针针织制衣有限公司货款3802316.11元及相应逾期利息(以3802316.11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269.5元,由被告江苏盛为服装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38539元,由本院退回,被告应负担的19269.5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9 |
| 发布日期 | 2021-0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