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鹏程新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湘3101执保20号 申请人:湘西自治州鑫州化工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首市武西路12号负一楼(原州农机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曾志娟,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贵州鹏程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玉屏县蔡溪村大龙经济开发区石阡产业园孵化园1#厂房。 法定代表人:彭卫平。 申请人湘西自治州鑫州化工厂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鹏程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湘西自治州鑫州化工厂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鹏程新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万元进行保全。本院于2019年3月1日作出(2020)湘3101民初204号民事裁定,并依据该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贵州鹏程新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实际冻结金额为7145.1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2020)湘3101执保20号案件终结保全,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二月四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