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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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04民终27号民事判决和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8)吉0402民初841号民事判决; 二、***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244502.42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960元,合计4440元,由***负担;保全费720元,由***承担;鉴定费8100元,由***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