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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绿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4月27日起,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 二、被告东君乳业(禹城)有限公司、四平绿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禹城绿健诺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禹城嘉盛贸易有限公司、山东康之健特医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判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东君乳业(禹城)有限公司、四平绿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禹城绿健诺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禹城嘉盛贸易有限公司、山东康之健特医食品有限公司在承担完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绿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公告费600元,以上共计47400元,由被告山东绿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东君乳业(禹城)有限公司、四平绿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禹城绿健诺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禹城嘉盛贸易有限公司、山东康之健特医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1-02 |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