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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大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北方现代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济南英雄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山东大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欠款2606579.6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被告山东大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欠款利息(以欠款本金2606579.66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资金贷款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驳回原告***对被告山东北方现代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970元,原告***负担420元,被告山东大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7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03
发布日期 2021-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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