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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大同市凯熙运输有限公司
一汽财务有限公司
乌兰察布市鹏程运业有限责任公司
怀仁市浩远钣金烤漆经营部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在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内赔付大同市凯熙运输有限公司的车辆损失费及施救费共计26382.10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付大同市凯熙运输有限公司垫付的河北XXX号农用运输车的施救费及×××号轻型普通货车的维修费共计11295元。以上共计37677.10元;

二、驳回大同市凯熙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1元(原告已预交536元),减半收取计536元,由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负担400元,大同市凯熙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9
发布日期 2020-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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