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宏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 泗水利丰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宏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偿还借款本金8000000元及利息、罚息(以800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方式计算至付清借款之日止); 二、被告山东宏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向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91450元; 以上一、二项,限被告山东宏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泗水利丰食品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800元,减半收取339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山东宏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泗水利丰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