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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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 |
法院 |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浙0802执314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徐红富、饶娟、陈志云、徐红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红富、饶娟、陈志云、徐红梅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被执行人徐红富、饶娟、陈志云、徐红梅已经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