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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东风汽车工业区支公司赔偿款45500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东风汽车工业区支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东风汽车工业区支公司负担50元,由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负担4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28 |
| 发布日期 | 2021-0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