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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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临邑新汇食品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临邑博文学校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临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在此次借款合同签订之前的未还利息575068.73元,截至2019年11月30日的利息2350875.94元以及2019年12月1日以后的利息按照月利率9.0625‰上浮50%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临邑新汇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9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临邑博文学校、***、***、临邑新汇食品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