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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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乡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南阳市万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南省新乡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阳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省新乡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工程款143993元及利息,利息以143993元为基数,支付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河南省南阳市万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75元,由被告河南省新乡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6 |
| 发布日期 | 2021-0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