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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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临邑润通商贸有限公司 山东禹城天泉经贸有限公司 山东临邑海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山东禹城天泉经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临邑海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9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9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至该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200元,减半收取为43600元,由被告山东禹城天泉经贸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按照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