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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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晨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济阳机械厂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2018)鲁0781民初5886号民事判决为:山东济阳机械厂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山东晨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2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山东晨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山东济阳机械厂股份有限公司案涉折臂式升降平台机械设备,由山东济阳机械厂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自行取回; 三、驳回山东晨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00元(已减半),诉讼保全费114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800元,均由上诉人山东济阳机械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08 |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