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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辽宁中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
嘉瑞万弘控股(北京)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嘉瑞北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嘉瑞万弘控股(北京)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937098元及利息。(利息以193709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二、驳回原告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16元,由原告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982元,由被告嘉瑞万弘控股(北京)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2234元。鉴定费73000元,由被告嘉瑞万弘控股(北京)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韩中刚

审 判 员  胡 波

人民陪审员  史 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胡 雪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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