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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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三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湖北科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2019)鄂0881民初70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2019)鄂0881民初70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三、***对湖北科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应返还给保定市三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货款1331360元及利息(以133136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保定市三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256元,减半收取862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628元,由保定市三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75元,湖北科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335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256元,由***承担16967元,保定市三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8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1-27 |
| 发布日期 | 2021-0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