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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辽宁金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703民初359号

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座三层301-01室。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系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法务。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辽宁金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35号1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金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诉讼费减、缓、免手续。

本案按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熊爱武

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毛婷婷

书记员胡雅婕

裁判日期 2020-02-13
发布日期 2020-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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