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辽宁金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703民初359号 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座三层301-01室。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系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法务。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辽宁金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35号1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金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诉讼费减、缓、免手续。 本案按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熊爱武 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毛婷婷 书记员胡雅婕 |
| 裁判日期 | 2020-0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