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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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石桥市鑫虹桥高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光华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大石桥市鑫虹桥高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辽宁光华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坐落:辽宁国际商贸港,A12幢2单元302号房屋,建筑面积88.56平方米); 二、被告辽宁光华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大石桥市鑫虹桥高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购房款253361元; 三、被告辽宁光华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大石桥市鑫虹桥高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12668.05元; 四、从被告辽宁光华投资有限公司逾期交付房屋超过90日的次日(2015年8月17日)起至返还全部购房款之日止,由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赔偿占用原告购房款期间的利息损失; 逾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4元,由被告辽宁光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