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辽宁光华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辽宁光华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坐落:辽宁国际商贸港,B17幢2单元106号房屋,建筑面积48.35平方米); 二、被告辽宁光华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210163元; 三、被告辽宁光华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违约金10508.15元; 四、从被告辽宁光华投资有限公司逾期交付房屋超过90日的次日(2015年8月17日)起至返还全部购房款之日止,由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赔偿占用原告购房款期间的利息损失; 逾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97元,由被告辽宁光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