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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辽宁光华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辽宁光华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坐落:辽宁国际商贸港,B17幢2单元106号房屋,建筑面积48.35平方米);

二、被告辽宁光华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210163元;

三、被告辽宁光华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违约金10508.15元;

四、从被告辽宁光华投资有限公司逾期交付房屋超过90日的次日(2015年8月17日)起至返还全部购房款之日止,由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赔偿占用原告购房款期间的利息损失;

逾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97元,由被告辽宁光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8
发布日期 2020-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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