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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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西柏坡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连云港市安百利环保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2020)鲁1525民初4100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连云港市安百利环保机械有限公司支付保证金4.9万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4.9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三、驳回上诉人连云港市安百利环保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25元,均由被上诉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22 |
| 发布日期 | 2021-02-20 |






